车辆到了该报废的时候,驾驶人不去处理,却依旧开着“问题车”上路,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上路还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和“冬季严管十条”措施,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1月份以来,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公安局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合理部署警力,科学安排勤务,以“除隐患、查违法、保安全”专项整治和交通安全“冬季攻势”行动为抓手,城乡同步,认真开展酒驾、“三超一疲劳”无证、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2023年11月3日,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现对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河中队查获的一起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2023年11月3日09时10分许,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G569线322公里700米路段开展“除隐患、查违法、保平安”专项整治和交通安全“冬季攻势”行动中,在检查甘H1B1**轻型货车时。发现民勤县收成镇驾驶人王某国驾驶的甘H1B1**轻型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经询问,驾驶人王某国对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报废车已收缴,案件正在办理中。
一、什么是报废车?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二、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1)已达到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报废车的危害
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轻者车辆抛锚、偏向、爆胎,重者制动失灵、致人受伤、车毁人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民勤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按规定进行报废
切记
不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上路行驶
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小编心语: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请广大驾驶员切勿驾驶安全设施不合格
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车辆一旦达到报废期限
车主应当主动到交警部门和机动车回收企业
办理车辆报废手续